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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you
2025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正式公布。該條例作為2024年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下稱《增值稅法》)的關鍵配套法規,將于2026年1月1日同步施行。這標志著我國第一大稅種的治理體系完成了從行政法規到國家法律的全面升級,不僅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大成果,更通過一系列精細化、國際化的規則重塑,為“以數治稅”的征管新時代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本次立法遵循“稅制平移”的總體思路,在維持現行稅率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對大量征管規則進行了適應經濟發展和國際慣例的優化。對于企業而言,理解從現行政策到新法體系的細微變化,其緊迫性與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是用友稅務專家依據已發布的《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條文,梳理核心變化,評估對企業的影響,并提出合規應對建議,供企業參考。
01
核心變化解析:規則的“精細化”與監管的“實質化”
《實施條例》對《增值稅法》確立的原則進行了具體落實,并在多個關鍵領域引入了根本性調整,主要體現為以下五個方面:
1.征稅范圍:跨境交易規則向“消費地原則”深度靠攏
新法體系對跨境服務與無形資產交易的管轄權規則進行了重大優化,核心在于確立并細化了“消費地原則”。
核心變化:根據《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判定一項服務或無形資產銷售是否屬于中國應稅交易的關鍵標準,在于其是否“在境內消費”。這取代了原規則中部分依賴“銷售方或購買方在境內”等相對形式化的標準,與國際通行實踐更好地接軌。
具體影響:這一變化產生了雙重效應。一方面,對于境內企業向境外銷售,如何證明服務“完全在境外消費”以適用零稅率,其判斷標準(尤其是是否需滿足“與境內貨物和不動產無關”的條件)有待后續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企業證據鏈管理的要求可能提高。另一方面,對于境外企業向境外銷售,如果該服務或無形資產與“境內的貨物、不動產、自然資源直接相關”,則可能被認定為在中國“消費”從而需要在中國繳納增值稅。例如,境外平臺為位于中國境內的房產提供租賃中介服務,即使交易雙方均在境外,也可能產生中國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目前,“直接相關”這一概念的界定尚存在模糊性,是跨境交易的新增稅務風險點。
2.混合銷售:判定邏輯從“看企業”轉向“看交易”
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規則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對企業商業合同的設計提出了更高要求。
核心變化:《增值稅法》規定,混合銷售應“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征收率”。《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構成“一項應稅交易”的前提是其中不同稅率的業務間需具有“明顯的主附關系”,且主要業務需“體現交易的實質和目的”。
具體影響:這徹底改變了以往依據納稅人“主營業務”來判斷混合銷售稅率的規則。企業不能再簡單地根據自身行業性質判斷,而必須就每一筆打包銷售的交易,分析其業務實質和客戶的核心購買目的。例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口徑,充換電業務因客戶核心目的是獲取電力,故被判定為按“銷售電力”(13%)納稅的混合銷售,而非分別核算。企業需重新審視所有復合型業務合同,并留存能夠證明交易實質的定價、合同條款等資料。
3.視同銷售:范圍法定性收縮與反避稅風險并存
《增值稅法》對視同銷售應稅交易的范圍進行了大幅度、法定性的精簡。
核心變化:法條明確列舉的視同銷售情形縮減至三類:將自產、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無償轉讓貨物;以及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金融商品。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實踐中常見的“無償提供服務”(如集團內無息資金拆借、無償租賃等)未被列入其中。
具體影響:表面上看,這為集團內部某些安排提供了靈活性。然而,這一調整與《實施條例》新增的 “一般反避稅條款”形成了監管組合拳。該條款授權稅務機關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進行納稅調整。這意味著,雖然無償服務不直接視同銷售,但若其安排缺乏商業實質,將面臨更嚴厲的、基于實質的納稅調整風險。企業必須為任何此類關聯交易準備充分的商業合理性文檔。
4.進項稅抵扣:規則重構引入差異化與復雜化管理
進項稅抵扣制度的調整影響深遠,尤其是引入了基于資產價值的差異化管理和新的不得抵扣情形。
核心變化一:長期資產“500萬元分水嶺”。《實施條例》引入了“長期資產”概念,并設定了全新的抵扣規則:對于兼用于一般計稅項目和免稅、簡易計稅等項目的長期資產,單項原值不超過500萬元的,進項稅額可一次性全額抵扣;單項原值超過500萬元的,則需在資產使用壽命內,根據實際用途變化“逐年調整”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這與現行全額抵扣規則有本質區別。
核心變化二:新增“非應稅交易”不得抵扣。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等,用于既非應稅交易也非視同銷售,但能取得經濟利益的“非應稅交易”(如取得股息、股權轉讓收益),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這要求企業必須精準劃分成本費用的用途。
核心變化三:特定服務抵扣有條件放開。對于購進餐飲、居民日常和娛樂服務,不得抵扣的限制被限定在“直接用于消費”的范疇。這意味著,企業為轉售(如酒店外購餐飲作為會議套餐一部分)或生產所需而購進的上述服務,其進項稅額有可能允許抵扣,但具體操作細則有待明確。
5.稅收征管:義務普遍強化與手段全面升級
《實施條例》顯著強化了征管措施,將合規責任更深地嵌入企業日常運營。
核心變化一:自然人交易的代扣代繳。明確規定,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其增值稅扣繳義務人。這將徹底改變平臺企業、勞務派遣、會展服務等行業向個人采購服務或支付的業務流程。
核心變化二:進項稅清算的責任轉移。對于無法劃分用途的進項稅額,企業必須自行按銷售額或收入占比計算不得抵扣部分,并在次年1月申報期內完成全年匯總清算,從“被動接受稅務機關清算”變為“主動履行清算義務”。
核心變化三:信息獲取權的法定化。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向物流、報關、資金結算等第三方單位獲取信息用于稅收管理。這標志著“以數治稅”進入多維度數據交叉比對的實操階段,對交易真實性提出更高的要求。
02
對企業的影響評估:合規成本、商業模式與系統能力的全面挑戰
增值稅法體系的影響是系統性且深遠的,企業應從多個維度評估其影響。
1.合規性管理成本顯著攀升
資產管理復雜度劇增:對于擁有大量高價值固定資產的制造業、能源、重資產集團而言,建立覆蓋“單項資產”全生命周期、動態跟蹤其用途變化的稅務臺賬,并執行復雜的逐年稅額調整,是一項前所未有的精細化管理工作。
日常遵從要求提高:進項稅用途的精細劃分(應稅、免稅、非應稅)、年度主動清算義務,以及對跨境交易、“混合銷售”的持續判斷,將大幅增加財務部門的日常工作量與專業性要求。
2.業務模式與合同面臨重構壓力
關聯交易安排需重估:集團內無償服務的安排雖可能免于視同銷售,但必須在設計之初就嵌入“合理商業目的”并備妥證明文檔,以應對潛在的反避稅調查。
合同涉稅條款需前置審核:所有涉及混合銷售、跨境服務、向自然人采購的合同,其稅務處理必須在簽訂前明確,并體現在合同條款中,以避免后續爭議和稅務風險。
3.數智稅務系統的亟待構建與完善
應對上述變化,依賴手工處理和孤島系統已不現實。企業必須對財務、ERP、合同管理、資產管理和稅務系統進行改造,核心目標是實現:
業務發生端(如采購申請、費用報銷)能標記“稅務用途”;
資產端能同步“使用狀態與目的”;
稅務端能自動歸集數據、執行分攤與調整計算規則。
業財稅系統的支撐能力成為稅務合規的生命線。
03
企業合規應對建議:系統性布局與前瞻性行動
面臨政策法規變化,企業應精準把握政策變化帶來的影響,提前防范稅務風險并做好應對規劃。
1.立即開展全面差距分析與影響測算
組建跨財務、稅務、法務、業務、IT的專項團隊,對照新法逐條梳理:
識別所有“混合銷售業務”并判斷主要業務;
盤點“長期資產”清單,評估管理難點痛點;
篩查“非應稅交易”相關費用;
復核向自然人采購的規模與流程;
評估現有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的可延續性。
2.優先啟動財稅數字化核心能力建設
將系統構建或升級作為戰略性投入。規劃重點應聚焦于構建業、財、稅一體化的數據流,確保能從業務源頭捕獲稅務屬性,并支撐長期資產動態管理、進項稅自動劃分與清算等核心復雜計算。
3.系統性修訂內部制度與業務流程
更新《增值稅管理手冊》,明確以下關鍵流程的操作細則與判定標準:
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判定流程;
長期資產全周期稅務管理流程;
“非應稅交易”進項稅識別與轉出流程;
對自然人付款的代扣代繳流程;
關聯交易合理商業目的文檔準備標準。
4.密切關注后續配套文件與過渡安排
《實施條例》搭建了框架,但大量操作細節有待明確。企業需動態跟蹤財政部、稅務總局即將發布的關于長期資產具體操作辦法、出口退(免)稅細則、代扣代繳規程、跨境服務“完全在境外消費”解釋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并據此及時調整內部策略。
《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施行,標志著中國增值稅制度進入了成熟、穩定的法治化新階段,并加速企業稅務管理從“以票控稅”的被動遵從,向“以數治稅”的主動治理轉型。用友BIP稅務云愿攜手企業與合作伙伴,將此次稅務合規挑戰視為轉型契機,助力企業推進集團化稅務管理,實現稅務管理規范高效、完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并開展稅務數據分析與挖掘稅務數據價值,構建起新的合規優勢與管理韌性。
排版:曉堤
審核: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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